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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4-01-05 2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决议的有效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务费用,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含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交易对手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决议的有效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理财产品金额、期间、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所需,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尽量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时,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可以提高对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稳健的资金增值来维护和提升公司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因本次事项紧急,根据《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29日以邮件方式发送,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临时监事会提前3日通知的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大伟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三一重能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三一重能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额度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或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三一重能关于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可以提高对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稳健的资金增值来维护和提升公司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三一重能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三一重能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丁大伟先生、陈修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丁大伟先生、陈修强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三一重能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遵循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能”或“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为290,143.76万元人民币,关联董事周福贵先生、向文波先生、李强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对2024年度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且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议案予以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注:1. 以上数据均为不含税金额,上述占同类业务比例计算基数为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同类业务数据。上述关联交易在总额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实现内部调剂。

  经营范围:以自有合法资产进行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制造业、文化教育业、新能源、互联网业的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性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租赁、维修和进出口业务;二手设备及其他机器设备的收购、维修、租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新型路桥材料、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再生建筑材料及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推广及转让;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建筑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土木工程、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业化装备、建筑预制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建筑大数据平台建设及服务;增速机、电气机械及器材(含防爆型)、电机、变压器、电气传动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机电设备、主控、变桨、变流器控制柜及冰冷柜的生产和销售;石油钻采专业设备、智能装备、石油压裂成套设备、石油化工设备生产和销售;软件、技术研究开发及转让;技术、信息、认证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产业及园区开发、经营;企业管理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演出经纪;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24,491,179.30万元,净资产为8,343,152.40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10,883,753.40万元,净利润为494,806.40万元。(前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经营范围:重型工业装备及矿山机械、煤矿机械、通用设备、机电设备、冶金设备、金属制品、电子产品、防爆电气及防爆柴油机的生产和销售;采购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办理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工程机械新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2,495,326.90万元,净资产为1,010,377.40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1,553,671.60万元,净利润为166,907.40万元。(前述财务数据已经审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企业管理咨询;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风电发电齿轮箱、2.0兆瓦以上风电用变速箱及零部件、机械传动设备的研发(含样机制造、检测)、生产、销售;产品设计、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传动设备维修和技术服务;新能源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为非公众公司,无法对外提供财务数据。

  关联关系: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强先生及副总经理廖旭东先生担任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经营范围: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信息安全产品设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计算机技术转让服务;计算机硬件的研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通信系统工程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服务;技术进出口;软件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产品设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路190号2栋201室、301室、401室、501室、601室(仅限办公)

  经营范围: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软件批发;软件零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起重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金属制品批发;橡胶制品批发;橡胶制品零售;润滑油批发;润滑油零售;电线、电缆批发;开关、插座、接线板、电线电缆、绝缘材料零售;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软件服务;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仪器仪表批发;工具及手工设备出租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零售;电气设备批发;电工器材的批发;电子产品批发;清洁用品批发;电工器材零售;环保设备批发;涂料批发;涂料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通风设备销售;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办公设备批发;家用电器批发;机械配件批发;劳动防护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灯具零售;箱、包零售;服装批发;电子产品零售;鞋零售;帽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玩具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办公设备耗材批发;照相器材批发;玻璃钢制品批发;陶瓷、玻璃器皿零售;金属装饰材料零售;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销售;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婴儿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婴儿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食品添加剂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花卉作物批发;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小饰物、小礼品零售;塑料制品批发;宝石饰品批发;宝石饰品零售;专用设备修理;珍珠饰品批发;珍珠饰品零售;工艺美术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其他人造首饰、饰品零售;玻璃钢材料批发;玻璃钢材料零售;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停车场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资源销售;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进出口代理;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除尘技术装备制造;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固体废物治理;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关联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人销售商品、材料、提供服务、基建项目支出、受让关联人的资产、向关联人转让资产、采购关联人商品、材料、接受关联人提供的服务、租赁关联人房屋、设备、出租房屋、设备给关联人等,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原则,并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协商确定。

  该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相关关联人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一)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属于正常性业务,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

  (二)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及独立性产生影响。

  (三)公司与上述关联人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公司业务稳定发展的情况下,与上述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公司亦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关联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银行”)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单日存贷款及理财产品业务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

  公司拟在关联方三湘银行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单日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鉴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唐修国先生担任三湘银行董事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稳根先生控制的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三一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三湘银行18%的股份和12%的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三湘银行为公司的关联方。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借记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督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领域(按金融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三湘银行总资产5,737,965.32万元,净资产455,625.52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61,267.44万元,净利润35,258.07万元。

  1、业务范围: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三湘银行办理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

  2、业务限额:单日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4、定价依据:坚持公平、合理、公允、双赢和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在三湘银行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023年12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周福贵先生、向文波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在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议案予以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在关联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发表书面意见如下:公司在关联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定价公平合理,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3年12月29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4年度在关联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额度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前进行合理预测,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或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的事项。

  公司关于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经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公司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保本型理财产品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及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定价公平合理,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2024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一重能”)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周福贵先生、向文波先生、郭瑞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李强先生将与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邓中华先生、杨敏先生、曹静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邓中华先生、杨敏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前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其中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曹静女士任期三年;独立董事邓中华先生、杨敏先生任期至2026年9月25日将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公司届时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在邓中华先生、杨敏先生任期到期前选举新任独立董事。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监事会提名,公司监事会同意丁大伟先生、陈修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审议,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马雨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马雨明先生将与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至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将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成立。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事项前,仍由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周福贵,男,1962年2月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大学材料专业、北京钢铁学院材料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3年至1985年,就职于昆明电缆厂,任助理工程师;1988年至1991年,就职于涟源特种焊接材料厂,历任供应科科长、副厂长;1991年至1994年,就职于深圳中侨表面技术有限公司;1994年至1998年,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1998年至2009年,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三一美国总经理;2009年至2016年,任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三一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至2018年3月,任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任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三一重能执行董事;2018年4月至2020年9月,任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三一重能执行董事、经理;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任三一重能董事长、总经理,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2年8月至今,任三一重能董事长、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周福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528,500股,持有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比例约15.72%、持有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比例约7.32%、持有中信证券三一重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比例约54.92%。周福贵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稳根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向文波,男,1962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职称,毕业于湖南大学机械工程铸造专业、大连理工大学材料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至1985年,就职于兵器工业部洪源机械厂;1989年至1990年,就职于湖南涟源市阀门厂,任厂长;1990年至1991年,就职于湖南益阳市拖拉机厂,任厂长;1991年至2007年,就职于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任执行总裁;2007年至2022年1月,就职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裁;2020年9月至今,任三一重能董事;2022年1月至今,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向文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080,000股。向文波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稳根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郭瑞广,男,1981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山东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南开大学EMBA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就职于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迈尔斯综合办主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任三一重能人力资源部总监;2021年1月至今,任三一重能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

  截至目前,郭瑞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6,000股,持有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比例约2.59%、持有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比例约0.68%、持有中信证券三一重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比例约1.36%。郭瑞广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邓中华,男,1968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大学采矿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教授,长沙学院财务管理专业带头人,湖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1989年7月至1996年8月,就职于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原益阳供销学校),任教师;1996年9月至今,就职于长沙学院(原长沙大学),任教师;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任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11月至2021年10月,任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1月至2023年7月,任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2月至2021年11月,任创智和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至今,任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至今,任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今,任长沙城市发展集团外部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三一重能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邓中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邓中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杨敏,男,1977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湖南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0年7月至2009年10月,就职于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任教师;2009年10月至今,历任长沙理工大学财会系副主任和经管学院工会副主席等职务,现任长沙理工大学经管学院财会计系副教授;2020年7月至今,任长沙都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三一重能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杨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曹静,女,1977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地质专业、北京大学环境中心、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博士学历。2007年9月至今,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助理、副教授,兼任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气候治理与碳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2021年1月至今,任三一重能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曹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曹静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丁大伟,男,1982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PMP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研发中级主任工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工业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就职于湖南三一路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研究院,任机械工程师;2009年3月至2017年3月,就职于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投资总部绩效委办公室研发绩效考核主管、绩效委办公室主任助理、研发费用复盘组组长、华北片区费用复盘组组长、审计委员会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监事长办公室监事长助理;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就职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总部、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监事长办公室,任监事长助理;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就职于三一港机事业部监事长办公室,任高级监事;2020年6月至今,就职于三一重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三组,任助理副监事长;2020年9月至今,任三一重能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丁大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比例约0.09%、持有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比例约0.11%、持有中信证券三一重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比例约1.52%。丁大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修强,男,197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1998年7月至2004年3月,就职于中建二局洛阳建筑工程机械厂;2004年4月至2005年10月,就职于洛阳金富尔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11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三一电气有限公司;2013年4月至现在,就职于三一重能;2023年5月至今,任三一重能监事。

  截至目前,陈修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4,000股,持有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比例约0.11%、持有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比例约0.07%。陈修强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修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一重能”)之关联参股公司杞县丰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新能源”)。

  ● 丰达新能源为满足生产经营需求,拟与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电建租赁”或“质权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金为62,990万元人民币,利息为25,183.75万元,手续费为6,550.96万元,期限180个月(含宽限期12个月)。标的物为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西寨乡杞县丰达100MW风电场(即“新宋风杞县西寨林场100MW风电项目(杞县二期)”所在风电场,以下简称“目标电站”)内风力发电全套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升压站设备、储能设备等设备/资产。公司拟向目标电站分包方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工程”)销售用于目标电站的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总价为17,500万元人民币(含税)。

  ● 公司拟将持有的丰达新能源40%股权质押给电建租赁,并按持股比例为其融资租赁业务的全部租金、利息及手续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94,724.7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丰达新能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为满足目标电站建设所需,丰达新能源拟与电建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拟与河南工程签订《新宋风西寨林场100MW风电项目(杞县二期)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所列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暨为关联参股公司丰达新能源融资租赁的部分标的物,合同总价为17,500万元人民币(含税)。

  丰达新能源持有目标电站,河南工程系目标电站之分包方。河南工程和电建租赁同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鉴于《采购合同》之标的(风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实际使用方为公司关联参股公司丰达新能源,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将与河南工程签订的《采购合同》认定为关联交易。

  三一重能与河南工程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三一重能为河南工程提供目标电站所需的单机容量6.25MW、总容量为100MW的成套的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附件,包括所有必要的控制设备及其软件、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风电场工程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服务(包括锚栓设备质保期内运行维护)等,《采购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17,500万元人民币(含税)。

  为满足目标电站建设所需,丰达新能源拟与电建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股东为其融资租赁业务的全部租金、利息及手续费提供担保。公司拟将持有的丰达新能源40%股权质押给电建租赁,并按持股比例为其融资租赁业务的全部租金、利息及手续费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94,724.71万元。

  丰达新能源为公司参股企业,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公司董事长周福贵先生担任其总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丰达新能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事项构成关联担保、关联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丰达新能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除本次交易外,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与丰达新能源发生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周福贵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金属材料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601669.SH)持有100%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供暖服务;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充电桩销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股东:河南电建新宋风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新宋风”)持有60%股权,公司持有40%股权。

  其他说明:截至目前,丰达新能源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无逾期情况,信用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拟与河南工程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河南工程提供目标电站所需的总容量为100MW的成套的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标的:卖方为买方提供新宋风杞县西寨林场100MW风电项目(杞县二期)所需的总容量为100MW的成套的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附件。包括所有必要的控制设备及其软件、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风电场工程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设备服务(包括锚栓设备质保期内运行维护)等。

  合同价格: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含税)175,000,000.00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1)合同生效后,买方合同约定的文件并审核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17,500,000.00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2)买方收到合同约定的文件并审核无误后和卖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进度款百乐博,即70,000,000.00元人民币;(3)按合同约定批套到货支付,每批风机设备运至现场并经过验收合格后,在收到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单据后3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套合同设备总价的40%。

  由于卖方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违约金。如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得不到保证,由买方卖方双方协商违约金的支付比率,所有不满足指标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有权暂停未付款部分,同时暂停全部或部分性能验收试验;此时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时间内尽快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卖方提供的满意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重新开始计算。双方约定,本合同的违约金是指本对本合同项下由于卖方提供的机组没有达到可利用率保证、功率曲线保证和卖方延迟交货给买方所带来的所有损失的赔偿。

  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卖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交货进度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的约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2个月时,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卖方支付迟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在买方提前通知卖方并给予卖方15天宽限期后,每迟交一周,卖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件,迟交时间的计算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果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1%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卖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但该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合同一方不对另一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合同损失、收入损失或生产损失承担责任,除非上述损失是由于该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

  每套机组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性能考核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两台机组的共用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终止时间应与第二台机组的质量保证期终止时间相同。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署地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管辖法律。本协议的管辖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进行解释。

  本合同经买方、卖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公司拟与电建租赁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将其持有的丰达新能源40%股权全部质押给电建租赁,为丰达新能源提供担保,作为丰达新能源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范围: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丰达新能源享有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丰达新能源按照主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首付租金、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约定损失赔偿金、提前终止补偿金、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占用费、租赁物使用费、资金使用费以及丰达新能源按照主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丰达新能源应当履行的除金钱支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质权人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主合同项下丰达新能源应付的其他款项。

  担保期间:质权与主债权同时存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获得足额清偿后,质权才消灭。

  《采购合同》的定价依据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参照社会公允价格协商确定,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偏离第三方公允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1、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是根据丰达新能源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的,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丰达新能源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电建新宋风与公司各自将持有的丰达新能源股权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不存在本公司提供超出股权比例的担保,担保公平、对等。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丰达新能源为经营发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由公司及丰达新能源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计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丰达新能源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为关联公司丰达新能源提供担保,向河南工程销售产品,是为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查阅相关附件资料,认为本次公司为关联方丰达新能源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为关联方丰达新能源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于为关联参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经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公司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丰达新能源为经营发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由公司及丰达新能源其他股东同比例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经营计划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21.23亿元,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以上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0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99%,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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